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5-28 16:49来源: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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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铜政征〔2022〕7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铜政公〔2022〕45号)》,你单位所在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已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头部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收回连霍高速以南、国际石材城以北、206国道以东、京沪铁路以西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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