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驻外招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14]21 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06 【实施日期】2014.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驻外招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4〕21 号 2014 年 3 月 6 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驻外招商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原则开展科学化、专业化招商,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突破,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法。
(办事)处意见相结合,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商务局提出建议方案,报经市政府同 意后派出驻外招商人员。
驻北京、上海和深圳的招商人员均为 9 人,主要从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
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以及市招商服务中心选派;驻新加坡和日本的招商人员分别为 1 人。
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和市招商服务中心分别选派 1 人;驻上海招商人员由睢宁县、 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招商服 务中心分别选派 1 人;驻深圳招商人员由丰县、沛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贾汪 区、泉山区、徐州高新区和市招商服务中心分别选派 1 人。驻新加坡招商人员由市招商 服务中心选派;驻日本招商人员由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选派。
队开展定向招商。县、市(区)派出人员围绕各地重大项目开展招商;市招商服务中心 派出人员围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文化创意 产业等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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