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招商局
鼓楼区位于徐州市区北半部,是徐州的主城区之一,始建于1938年,原名徐州第一区,1955年,因境内有明代建筑——鼓楼而更名为鼓楼区。行政辖区面积90.8平方公里,实际管辖面积64.6平方公里,总人口38万人,现有琵琶、黄楼、环城、丰财、牌楼、铜沛、九里7个街道办事处,64个社区(村)。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吸引国内外大中型企业和有投资实力的个人在我区设立总部企业或分支机构,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壮大基础财源,形成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有效支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在鼓楼区注册登记,税收入库级次归属鼓楼,跨区域性国际、国内企业、投资人在鼓楼区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营销、结算、投资和研发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总经销代理或区域型营销机构、分支机构。
(二)引进的生产外包(定牌制造)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1、从鼓楼区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鼓楼区注册并办理纳税登记,税收入库级次归属鼓楼;
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形成的区级收入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三)引进的房地产开发业、建筑安装业、商贸物流业、其他现代服务业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1、从鼓楼区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鼓楼区注册并办理纳税登记,税收入库级次归属鼓楼。
(一)鼓楼区搬迁的企业,将营销、结算、投资和研发机构留在鼓楼,且年缴纳“三税”形成的区级收入合计不低于100万 元,享受总部经济奖励政策。
(二)总部在鼓楼的制造业企业,且年缴纳“三税”形成的区级收入合计不低于200万元,其分支机构汇缴的税收,享受总部经济奖励政策。
(三)鼓楼区内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在鼓楼区注册纳税的辅助型企业,享受总部经济政策。
(一)对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五年内按其纳税额区级留成的50%予以奖励。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五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50%奖励高层管理人员。
(三)对重点总部企业引荐者(中介机构、客商、区认定其他人员等)按该总部企业连续12个月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的2%对引荐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在鼓楼区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对其办公用建筑面积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分3年分别按40%、30%、30%的比例支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当年纳税形成的区级财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交书面承诺,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在鼓楼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处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按企业实际承租面积(不高于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给予20%房租补助。同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全额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交书面承诺,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转租。
建立总部经济企业的绿色通道制度。对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帮助办理登记、注册、项目审批等手续,实行专人跟踪,全程高效服务。对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人才引进、子女入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相关政策扶持。在总部企业集聚的楼宇设立“楼企之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零距离”服务。
(一)对符合鼓楼区产业发展方向、发展潜力大、税收贡献率高的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和税收奖励标准可以“一事一议”。
(二)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可以申请享受鼓楼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三)总部经济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后,在鼓楼区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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