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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admin8个月前 (09-24)徐州产业信息25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及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8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徐州市司法局立法处(邮编:221018),并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头部条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挥网格化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村(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镇(街道)应当设立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上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指导下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工作,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在职责范围内对同级网格化联动部门进行指挥调度和任务分派。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村(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专属网格,是指以城乡村(社区)内行政中心、各类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第七条 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实现网格地理信息数字化。

  第十条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网格长应当由城乡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组******员、社区工作者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由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城乡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专职网格员主要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中选任。确实需要又具备条件另行招聘专职网格员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城市综合网格应当全部配备专职网格员,有条件的农村综合网格根据需要配备专职网格员。

  第十三条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代表以及各类志愿者等担任。专属网格的网格长和网格员由主管部门明确专人兼任。

  第十四条 网格员接受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工作职责。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组织成立网格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需要新增、退出和正在执行的网格事项的必要***、科学***和可行***进行评估审核。

  第十七条 对确需纳入网格的部门工作事项,由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向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评委会审核通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部署实施。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应当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报备后部署实施。

  第十九条 如遇在网格员职责清单以外的临时***、突发***工作事项,且确需网格员协助参与的,可由相关职能部门与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协商后开展。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评委会应当定期对网格准入的事项进行评估,对不适合继续由网格实施的事项进行清理退出。

  第二十一条 对不再需要由网格员承担的事项,由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或职能部门提出,同级评委会审核通过报人民政府批准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准入、退出网格事项须向上一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报备。

  第二十三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形成源头发现、采集建档、分流交办、检查督促、结果反馈的闭环工作流程。

  网格员在工作中应当主动发现职责清单内的网格事件,及时采集核实、登记上报,予以协调解决;需由上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协调的,应当及时上报。

  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接到上报的网格事件,属于本单位或同级网格化联动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分流交办或协调解决。

  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跟踪网格事件办理情况,督促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网格化联动部门对负责办理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结并反馈;对委托网格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当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服务支持。网格化联动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人员派驻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实施网格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功能标准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以下称网格化平台),逐级对接互通。

  第二十八条市网格化平台应当汇总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基础数据,对社会治理态势进行研判分析、预测预警,对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考核评价。

  县(市)、区、镇(街道)网格化平台应当汇总本级网格化服务管理基础数据,实现事件感知、分派处置、指挥调度、研判分析、考核评价、信息管理等功能。

  第二十九条市智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网格化平台建设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纳入建设规划,实现相互对接融合。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大数据中心规范化建设,融合网格化联动部门数据资源,建立基层社会治理联动响应机制。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数据共享融合工作。

  第三十条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禁止将数据资源实际控制权、管理权、使用权移交给社会单位。

  第三十二条专职网格员享受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各县(市)、区应当建立与网格员业绩挂钩的绩效奖励和工作补助机制,其他兼职网格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工作补助。

  各县(市)、区、镇(街道)可多渠道筹集网格化服务管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向基层社会治理领域。

  第三十三条 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会同组织、民政和人力资源部门探索建立与网格员身份***质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职业发展通道。对表现突出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在招聘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选拔镇(街道)干部、村(社区)“两委”成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专职网格员和网格范围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县(市)、区和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等举报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网格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上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对下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市、县(市)、区、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可以对同级网格化联动部门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格员因迟报、漏报、瞒报网格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不属于其责任承担范围的,可以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根据2021年度市人大立法计划,市委政法委承担《徐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由市公安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始终坚持围绕中央、省市中心任务,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以打造社会治理“一张网”为抓手,着力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取得明显成效。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网格化社会治理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推动网格化地方立法,为网格化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需求日益突出。2019年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四位一体”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优势,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今年1月1日,《江苏省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省内外一些地方也在积极探索推进这项工作。我市探索推进网格化地方立法,可以从法律层面规范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运行,为基于网格化的服务管理活动提供法律遵循和制度保障,有助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加速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条例(草案)》2020年被列入市人大立法调研计划后,市委政法委会同市人大机关赴江西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同时立足我市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实际开展基层调研。起草过程中,多次与县(市)区分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同志及街道干部、网格员、志愿者等代表进行座谈交流,深入了解网格实际运行情况,剖析查找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形成目前草案初稿。

  《条例(草案)》目前共分为七章四十三条。七章共分为总则、网格网格员和网格事项、网格事项准入和准出、网格联动共治和信息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评价、法律责任、附则,对我市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体现了先进***、务实***和指导***。

  一是与上级精神不冲突。《条例(草案)》初稿形成过成中,认真研究对照中央、省网格化社会治理相关文件要求,包括《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34300-2017)、省“两办”《关于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的意见》、省“两办”《关于坚持和完善“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治理机制 加快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意见》、《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等上级文件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条例(草案)》各条款符合上级对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的原则***要求。

  二是条款内容可操作。通过两方面增加可操作***,一方面,在符合上级文件要求和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将上级文件原则***的要求进行细化,以此来解决我市网格化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形成可执行、可评价、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将上位法已作出明确规定,我市无需细化和修改,直接可遵照执行的内容进行简略,如专职网格员应当满足的条件和网格员职业行为准则等;将上位法有政策***规定,但目前暂时无法落实的内容去除,如抚恤优待政策等。

  三是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问题,如网格划分、网格员职责、网格工作流程、网格部门联动共治等,坚持参考但并不照搬上级文件要求和上位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了执法主体及管理原则。《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中对网格化机构的描述较为模糊。《条例(草案)》结合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要求和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际,明确由即将设立的市县镇三级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指挥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为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具体机构和本条例执法主体。

  二是创新网格事项准入、准出和禁入机制。《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和上级文件中均提到建立网格事项的准入准出机制,目前已出台网格化条例的如上海市、孝感市、衢州市等地均未对准入准出机制有明确规定,我们创新细化了网格事项准入准出及禁入机制,并首次在地方***法规中予以体现。

  三是探索网格员职业发展具体路径。省“两办”《关于坚持和完善“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治理机制 加快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意见》中要求“探索网格员职业发展路径”“加大从网格员中选拔村(社区)‘两委’成员的力度”,《条例(草案)》结合《中国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江苏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规程(试行)》和村(社区)党组织换届流程,探索提出从网格员中选拔村(社区)“两委”成员的力度的具体规定。

  原标题:《关于《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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