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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

admin2年前 (2024-09-24)徐州产业信息80

  为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新业态、新产业及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土地市场平稳运行,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特制定

  以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全力打造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工作重心,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1.城乡统筹原则。按照城乡统筹和区域联动发展要求,以及中心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发展,不断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提升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着力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现代化生态宜居城市建设。

  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土地供应方式,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和年租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标准厂房建设,促进成长型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继续强化批后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3.供需平衡原则。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密切关注土地市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研判,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和用地供应量,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4.有保有压原则。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合理确定城镇村建设新增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住宅用地以中小户型、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类用地土地供应。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8.《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

  9.《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

  10.《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

  11.《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徐委发〔2014〕32号)。

  徐州市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适用范围为徐州市范围内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计划期为一年。本计划年度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2017年度的土地供应情况,结合2018年全市“三重一大”项目安排,并考虑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需求,2018年徐州市计划供地总量约为49132亩。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是指计划期内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各类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和比例关系。2018年度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49132亩,15879亩,占供地总面积的32.32%,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522亩,交通运输用地5926亩,保障性住房用地4103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77亩,特殊用地252亩。主要用来满足市政基础设施、中小学校舍建设、道路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基础项目。根据全市经济形势,结合建设用地供给侧改革及房地产调控政策,服从、服务于全市市政重点工程及重大项目建设,蕞终排定2018年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规模19487亩,占计划供地总面积的39.66%。其中商服用地4274亩,占比为8.70%。居住用地15212亩,约占总供应量的30.96%。根据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工业项目招商情况,排定工矿仓储用地计划供地13766亩,约占总供应量的28.02%。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是指计划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空间上的分布。按照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拓展城市发展新空间,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执行旧城区改造规划,重点对老城区的改造和中心镇创建的镇区进行改造。构建中心城镇与周边乡镇相连接。以老城区为商业中心的基础上,建设生态宜居的新城区空间布局。结合各区域18054亩,铜山区6306亩,贾汪区4012亩,丰县3345亩,沛县4139亩,睢宁县3693亩,邳州市4536亩,新沂市5046亩。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徐州市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国家规定方式进行供地。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推进建设用地供给侧改革,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序是指计划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不同时段的安排。在供应时序上,根据年度用地需求实施保障供应。以“及时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服务,保证用地供应时间”为宗旨。其中,城镇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实际需要机动安排时间;招商引资、国家、省及市县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要充分保证其需求时间;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时间控制。

  严格落实供地政策,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按照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产业差别化供应政策,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等国家鼓励类项目的用地要求,实施差别化供地管理,充分考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各类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用地需求。重点保障市以上重点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中小学教育等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养老服务用地应保尽保。严格执行《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禁止向高耗能、高污染及过剩产能项目供地。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优化空间结构,合理配置城乡建设用地资源,构建“1530”新型城镇化规划体系,引导工业向开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统筹矿产开发与土地利用,促进矿区城镇化建设,推进黄河故道流域城乡统筹发展。

  严格执行用地标准,促进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增速和规模,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合理控制产业用地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缩短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推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通过经济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利用,提高供地率和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僵尸”企业分类有序处置,推进低效用地的二次开发利用,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着力推进未供即用土地完善用地手续,鼓励工业企业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坚持和完善国有土地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严格实行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

  国土、发改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政策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主动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支持帮助各辖区推进计划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与国土、发改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进一步改革深化土地储备机制创新,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科学制定和实施土地储备及其开发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和结构,加大储备土地开发力度,对近期拟实施供地的区域,主动实施规划并对规划范围实施规划储备和有时序、有计划的实物储备,切实加强政府在土地征收、收购、储备、供应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改变由建设单位提请、政府部门被动审查的规划审批和土地供应模式,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效执行,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能力。

  为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应加强对计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特别是定期开展增量存量、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应建立完善计划执行的监督和奖惩制度,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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