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徐州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 为加快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建设步伐, 根据国家、 省、 市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结合徐州实际, 特制定新 城区起步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一、 招商引资的方向与重点 1、 除国家禁止投资的特殊行业、 领域外, 中外客商 可在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许可的范围内自 主选择投资的领域、 投资的方式和方向。 2、 重点鼓励客商以各种方式参与起步区市政基础设 施、 行政办公、 科技研发、 信息咨询、 商贸物流、 文教卫 体、 餐饮娱乐、 房地产开发和...
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徐州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 为加快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建设步伐, 根据国家、 省、 市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结合徐州实际, 特制定新 城区起步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一、 招商引资的方向与重点 1、 除国家禁止投资的特殊行业、 领域外, 中外客商 可在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许可的范围内自 主选择投资的领域、 投资的方式和方向。 2、 重点鼓励客商以各种方式参与起步区市政基础设 施、 行政办公、 科技研发、 信息咨询、 商贸物流、 文教卫 体、 餐饮娱乐、 房地产开发和旅游等方面项目的投资建设 与经营。 二、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凡来徐州新城区起步区投资兴业的国内外客商, 除享 受国家、 省和市规定的鼓励中外客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外, 还在如下几个方面享受相关特殊的优惠: 1、 土地使用方面 (1)徐州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受徐州市人民政府委 托, 垄断起步区土地一级市场, 通过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实施企业化运作的模式统一对外出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 制定)。 (2)起步区土地出让价格以成本价为基准, 按容积率 和土地位置定价。 成本价以起步区土地收支平衡为原则进 行测算。 (3)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可视成交价的不同情 况分别给予土地出让价 2%―5%的优惠。 (4)投资 1 亿元以上、 信用等级不低于 aa 级的投资 商, 在项目建设期内, 可按照开工前交纳 50%、 建设中交 纳 30%、 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交纳 20%的比例分期支付土 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价款全部付清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5)通过调整土地供给量, 实现土地升值, 确保前期 投资商的土地预期收益。 2、 公共基础设施方面 (1)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如学校、 医院、 体育设 施、 科研院所、 环保设施、 道路、 桥梁、 美化、 绿化、 亮 化及旅游资源开发等), 属非经营性项目、 由市新城区建 设指挥部投资建设的, 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属经 营性项目的, 按核定的土地成本价公开挂牌出让建设用 地。 (2)由市、 区级征收使用的各项行政性规费, 属非经 营性项目的一律免征, 经营性项目减半收取, 特殊情况 “一事一议”。 自纳税之日起, 企业交纳的属于地方(市、 区级)财力部分的税收前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 (3)投资商可通过竞标方式获得道路、 桥梁、 广场、 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冠名权。 3、 商贸、 餐饮及娱乐业方面 (1)均采取公开挂牌拍卖的方式出让建设用地。 其中 大型商业设施(如大卖场、 购物中心)、 星级宾馆(大酒 店)、 娱乐中心和商贸综合楼等项目, 其建设用地均按照 成本价挂牌出让。 (2)上述大型建设项目由市、 区级征收使用的各项行 政性规费, 按蕞低标准的 50%征收, 其它项目均按 80%征 收。 (3)自纳税之日起, 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 增值 税、 营业税等税收, 属地方(市、 区级)财力部分的, 第 一年、 第二年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三、 第四、 第五年奖励 企业 50%。 4、 办公设施方面 (1)市级机关各部门自建办公楼, 按照成本地价供应 (2)入驻起步区的企事业单位, 凡自建办公楼的, 地 价按评估价出让。 (3)企事业单位在中央活力区新购置办公用房, 减半 收取交易手续费。 5、 房地产开发方面 (1)房地产开发均采用公开挂牌拍卖的方式供地, 并将项目建设应缴纳的相关行政性规费计入挂牌底价, 企业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建设规费不再交纳。 (2)凡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进入新城区起步区, 其资质在市主管部门备案后, 不需再另行审批。 (3)对首期土地出让价款支付 50%以上、 主体建筑出 地面且已完成总投资额 25%的建设项目, 经市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 可发放预售房许可证, 预售房款不得超过实际投 资额。 6、 其它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可实行“一事一议”, 享 受更加灵活的政策: (1)世界 500 强、 跨国公司和国务院确定的 520 户重 点企业在新城区起步区设立地区总部或分公司, 以及建立 研发、 采购和分销机构等项目; (2)一次性投资 3000 万美元或 3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 (3)标志性建筑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凡向新城区起步区引荐市外资金(含外资), 并获得 成功的国内外公民或者组织, 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对其 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将根据年实际引进资金种类和数额的 具体情况来确定, 分别为: 1、 无偿拨款、 捐赠: 按拨款、 捐赠资金的 8%予以奖 励。 2、 无息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按无息使用资 金的 1%―3%予以奖励, 使用时间越长, 奖励比例越大。 3、 有息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与银行正常利 率相同的, 按借款额的 1%予以奖励; 低于银行正常利率 的, 按借款额的 1%加上与银行正常利率的差额部分予以 奖励。 4、 引进外来投资者投资经营项目的, 按照外来投资 形成固定资产的 1――3给予奖励(具体比例根据客商 投资的实际数额和项目建设形成的效应情况来衡量确定)。 引进独资项目的, 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出资奖励; 引进 合作项目的, 由本地合作方出资奖励。 四、 服务保障政策. 1、 新城区起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行政区域内发 生的各项收费, 均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集中受理, 统一 归口征收。 未经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批准, 市内其他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区检查或收费。 2、 新城区起步区项目实行“一站式” 服务, 从项目 立项到建成投产, 涉及市计划、 规划、 建设、 国土、 工 商、 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审批, 一律实行现场联合办公制 度, 限时办结, 并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安排专人代办有 关手续。 3、 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招商处负责帮助客商协调外 部关系, 解决实际问题, 保护客商的合法权益。 4、 建设阶段的各项优惠政策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 负责落实, 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各项政策由市、 区政府负责 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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